两天后,Cindy从郑志雄公司回来,带着两份盖了委托人公司公章的案件代理委托合同,趾高气昂,神采飞扬。联系人部分,根据Julia的吩咐,并没有写郑志雄,而是分别写的两家涉案公司的分管领导的姓名电话,将来系统录入中,也是按照合同中的联系人去录的。
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智诚律所的利益冲突检索规则。利益冲突规则是智诚律所为了防止合伙人之间恶性竞争,互抢客户,或者律师之间分别成为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代理人,或者其他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代理行为从而设定的规则,目的是规范律师之间的从业行为,避免利益冲突代理行为的出现。这不仅是律协的行业自律要求,也是明确规定在律师法中的一项法律要求。
Julia对郑志雄公司的案件的胃口被吊起来之后,为了遵守律所的利益冲突检索规定,她亲自打开检索系统对两家涉案公司进行了检索,并未发现其他律师或合伙人在其中录入任何信息。随后她又检索郑志雄这个名字,赫然发现,这个人之前委托Frank打过两个标的额挺大的合同纠纷案子,大约在一年前,离利益冲突期结束还有半个月时间。
咋看到,Julia确实为难了一阵。考虑到和Frank的良好合作,按照正常操作,她应该停止代理,转将案件交给Frank代理。但她岂是拱手相让之人。案件由她的人从客户处拿到,焉有让人之理。况且从费用上来说,给到Cindy的案件分成,比起给到Frank的那可是少多了。 Cindy最多就是给一个案件介绍费,而转给Frank的话,拿案件介绍费的人就是她,大头全都是Frank的,Cindy的案件介绍费,没准还得她来付。不划算。
于是她开始琢磨如何避开与Frank之间的利益冲突。郑志雄名下的公司名企起的都挺奇怪。不像一些民营集团喜欢起连在一起的名字,他这几家公司,光从名字上来看,根本就想不到是有联系的,似乎是有意淡化彼此之间的联系一般;且这两家涉案公司恰好又是子公司,与Frank之前代理的那两家公司不是同两家公司。郑志雄也不是这次这两家涉案公司的负责人,只能说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。
所以Julia嘱咐Cindy,在写联系人的时候尽量不要写郑志雄,最好写成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,方便录入系统。同时,如果可以的话,尽量把委托合同的签约时间填在半个月之后。这样就更保险。
Cindy一听便明白,大概是和哪个合伙人冲突了。虽说所里这么要求着,但律师之间的竞争依然是很激烈的。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,Julia既然这么吩咐了,她照办就是。于是使尽浑身解数,将郑志雄迷的神智不清,上面的小小要求自然答应。
当她带着签好约的合同回到律所的时候,脸上的得意劲整个小组的人都看见了,就连赵慕慈都忍不住看了两眼。
Cindy自然知道现在不是翘尾巴的时候,还是照样热情的打了招呼,不过也没有多说什么。其实她本不必要远远绕到座位这边就可以去到Julia办公室,这多余的一段路,只是一种无声的宣誓而已。所以坐不多久,她又起身,仿佛有意,又仿佛是无意一般,拿出了案件代理合同整理一番,便又在众人的注目中去了Julia办公室。
赵慕慈略感奇怪。虽说一些事情,Julia仍不时直接和Cindy交流,但她今天的样子,好像打了什么胜仗一般,实在不寻常。想到她一得势,马上又要兴风作浪弄的人不安宁,她仿佛又感到一阵头疼。
见Cindy将事情全部搞定,合同也签了回来,Julia又着力赞赏了她一番。对于这两个手下,她的管理方式是不同的。Monica沉稳聪明,冷静自持,一般不用言语激励,自己就会做的很好;同时也不太受语言管理的影响,要让她多付出,就得拿出实打实的好处来; Cindy为人精明,自负美貌,对他人评价看得重,Julia就用其长处,顾其脸面,常以话语或赞或敲,倒也可以用一用。所以此刻看Cindy因为被赞扬了浑身洋溢着喜悦的模样,Julia也发自内心的开心,毕竟省去一对香奈儿耳环的钱呢。
这么着,Frank跟了一年多,眼看就要签约代理的两个案子,就这么冷不丁的被Cindy接到手,归入了Julia名下。
要说这两案子怎么这么容易就录进了系统,跟Frank那边多少也有些关系。他第一次接代理郑志雄公司案子的时候,当时还是Fiona负责秘书工作。虽然Frank叮嘱把这人名下所有公司查一下都列进去,但急着在网上海淘衣服首饰的她哪里记得这些,只是根据签约合同上的公司往进录入完事,所以才给了Julia操作的空间。
当然,作为一项必要了解的程序,签约之前,Julia也曾向Cindy了解过,是否知晓客户与公司其他律师有过合作。 Cindy自然不知道。不过她长了个心眼,从系统中查到,原来之前和郑志雄有过合作的律师大约就是Frank了。但因为Julia已经同意接这个案子,也就意味着她会成为这个案子的负责人,后面即便发生什么不愉快,也和她没有关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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